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啓銘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湛輝南 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3年2月1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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