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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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葉李美綢 即 葉木桐 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家男 即葉木桐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雅芬 即葉木桐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雅淇 即葉木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木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