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7號債權人 廖佳慧金盛揚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頤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然請求事
項內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請具狀更正為正確金額,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