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50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緗通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