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6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在福建省金門縣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後亦居住於金門,業據原告陳述在卷,足見兩造夫妻之住所地,及原因事實發生地均在福建省金門縣,依上開規定,本件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專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而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是兩造縱曾合意由本院管轄,本院仍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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