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子庭(原名黃蒼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鈞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1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