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欽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欽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欽唐因竊盜罪案件,經鈞院101年度聲字第31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