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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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254號抗告人 王慶鐘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力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本院不准予備查函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