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昀錡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36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75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11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