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岡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高雄縣岡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間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
壹仟貳佰陸拾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占用土地
面積200.3㎡=841,2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