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2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款債務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台
南縣永康市○○街○○○巷○○號10樓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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