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宏甫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0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