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6號原告戊○○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 律師被告乙○○○
丙○○己○○甲○○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