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死刑、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中華民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