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交簡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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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交簡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竹交簡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世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世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經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達每公升0.40毫克,有測定表1紙在卷足佐(偵卷第10頁),而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是被告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含
0.40毫克,堪認被告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甚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仍貿然駕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實值非難。惟念其前無犯罪前科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幸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侵害,並參以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製造業,家庭之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8751號被告吳世聰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號
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世聰明知飲酒後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竟於民國105年8月6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住處飲用威士忌,至同日下午5時10分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處出發欲前往新竹市○○街購物。嗣於同日下午5時45分,在新竹市○區○○路1段401巷口為警攔查,經警施以檢測,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世聰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檢察官林奕彣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瑞彬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