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0一號
聲請人大庭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五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朱家惠附表┌──────────────────────────────────────────────────────┐│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0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庭精密有限公司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仟肆佰壹拾捌元│0000000││││建民│林分行│││││├─┼─────────┼─────────┼───────────┼────────┼────────┼──┤│2│大庭精密有限公司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柒仟元│0000000││││建民│林分行│││││├─┼─────────┼─────────┼───────────┼────────┼────────┼──┤│3│大庭精密有限公司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陸仟玖佰元│0000000││││建民│林分行│││││├─┼─────────┼─────────┼───────────┼────────┼────────┼──┤│4│大庭精密有限公司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萬零捌佰元│0000000││││建民│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