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 林自強 訴訟代理人 林清河 上訴人 吳清遠 訴訟代理人 鄒亞容
吳曉琪 上訴人 李鎮呈
吳佳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昌吉 被上訴人亞歷山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湯雅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與99年度簡上字第6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訴訟標的相牽連,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合併行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林奕宏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李怡貞法官林奕宏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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