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小字第90號
上訴人即原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詹承翰 即 詹豐肇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2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