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世昌
廖清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38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確定判決,其中關於吳世昌及廖清和所受緩刑之宣告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世昌、廖清和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8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吳世昌)、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廖清和),且均宣告緩刑5年,並於判決中命其二人應於緩刑期間內分別給付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雲林分院(下稱彰基雲林分院)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各期支付金額如附表一、二所示),作為緩刑之條件,復於民國98年10月22日判決確定(緩刑期間至103年10月21日止)。茲因渠等於緩刑期間內未履行緩刑所附條件,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其修法理由略以:
「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故檢察官以行為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各款事由,據以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法院自應就行為人違反原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情節是否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對行為人是否有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為審認標準,資以裁量是否撤銷原緩刑宣告。
三、經查,受刑人吳世昌、廖清和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8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吳世昌)、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廖清和),且均宣告緩刑5年,並於判決中命其二人應於緩刑期間內分別給付彰基雲林分院各50萬元(各期支付金額如附表一、二所示),作為緩刑之條件,復於98年10月22日判決確定(緩刑期間至103年10月21日止)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屬實,堪信為真實。又經執行檢察官函詢彰基雲林分院有關受刑人二人履行給付之情形,彰基雲分院函覆略以:①受刑人吳世昌於98年12月1日入帳1萬元(以 葉衡榮 名義入帳)。於99年2月10日入帳8千元。於99年3月9日入帳6千元。於99年4月16日入帳6千元。②受刑人廖清和於98年10月29日入帳3千元。於98年12月29日入帳3千元。於99年1月12日入帳3千元。③二人受刑人皆未依法院判決按期付款。此有彰基雲林分院101年3月7日一○一彰基雲林分院字第101030
013號函文1紙在卷可查。是至101年3月止,受刑人二人均有數期未履行之情形,未履行之期間也已逾1年,本院考量渠等按月應分期支付之金額非鉅(吳世昌為6千元,廖清和則為3千元),負擔難謂過重,且上述緩刑之條件為渠等與被害人彰基雲林分院和解之內容(見卷附和解筆錄),則渠等竟不履行,足認渠等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基上理由,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附表一:吳世昌應給付之期別、金額│├─────────────┬──────────┤│支付時間(民國)│支付金額(新臺幣)│├─────────────┼──────────┤│98年9月14日前│10萬元(已給付完畢)│├─────────────┼──────────┤│98年10月30日前│4萬6千元│├─────────────┼──────────┤│自98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完畢│6千元││止(103年9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附表二:廖清和應給付之期別、金額│├─────────────┬──────────┤│支付時間(民國)│支付金額(新臺幣)│├─────────────┼──────────┤│98年9月14日前│15萬元(已給付完畢)│├─────────────┼──────────┤│自98年10月30日起至103年8│3千元││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103年9月30日前│17萬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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