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588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叁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25條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18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4月11日向伊借款2筆共計新台幣2,455,596元,其中240萬元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按月繳付利息,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另筆借款55,596元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2筆借款利息皆自借款日起1至6個月按年息2.48%固定計息,自97年10月11日起至99年4月10日止按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06%(目前合計為年息0.86%),上開期間屆滿後,改按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79%(目前合計為年息1.59%)機動計息,及如未按期還款或付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就前開借款僅繳納利息至98年6月11日止,其後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應立即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提出授信約定書、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而使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編號│借款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利息計算期│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間││率│││││││├────┬────┤│││││││逾期6個│逾期超過││││││││月以內按│6個月按││││││││原利率10│原利率20││││││││%│%│├──┼────┼───┼───┼─────┼──┼────┼────┤│1│2,380,60│97年4│117年4│自98年6月│0.86│自98年7│自99年1│││7│月11日│月11日│12日起至99│%機│月12日起│月12日起││││││年4月11日│動計│至99年1│至99年4││││││止│息│月11日止│月11日止│├──┼────┼───┼───┼─────┼──┼────┼────┤││同上筆│││自99年4月│1.59││自99年4││││││12日起至清│%機││月12日起││││││償日止│動計││至清償日│││││││息││止│├──┼────┼───┼───┼─────┼──┼────┼────┤│2│52,941│97年4│117年4│自98年6月│0.86│自98年7│自99年1││││月11日│月11日│12日起至99│%機│月12日起│月12日起││││││年4月11日│動計│至99年1│至99年4││││││止│息│月11日止│月11日止│├──┼────┼───┼───┼─────┼──┼────┼────┤││同上筆│││自99年4月│1.59││自99年4││││││12日起至清│%機││月12日起││││││償日止│動計││至清償日│││││││息││止│├──┼────┼───┼───┼─────┼──┼────┼────┤│合計│2,43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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