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浚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誤繕為抗告)。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