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柯家晨 法定代理人 柯寶娟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賴威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對被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末以,原告本同就刑事案件被告 李宗翰 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於民國
109年9月4日於本院調解成立一情,有本院刑事庭移付調解單暨附件、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與民事庭調解紀錄表附卷可查,是該部分業已終結,末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吳明蒼
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