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子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蕙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李蕙萱為承租戶,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逸安大廈規約第10條第5項規定等資料為證。惟查,依上開規約第10條第5項規定,公共基金(即管理費)繳納之義務人僅規範區分所有權人。而本件相對人依聲請人陳述,僅承租人,依上開規約規定,無繳納管理費之義務。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