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顧芸 相對人財團法人微遠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微遠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微遠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微遠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1年3月5日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同年3月12日核准發給101證財字第8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0冊、第65頁第2938號)。茲因財團法人微遠文化藝術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提請第1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微遠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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