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紫韻上列被告因政治獻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鍾紫韻因違反政治獻金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2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政治獻金新臺幣5千元,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政治獻金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22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該緩起訴處分於100年10月26日確定,並於101年10月2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政治獻金新臺幣5千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是本件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