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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