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黃玉枝
羅榮里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葉黃玉枝、羅榮里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犯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黃玉枝、羅榮里所犯肇事逃逸罪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被告2人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尚安雅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