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福助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被告林谷周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福助、林谷周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魏福助、林谷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2人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按犯重罪畏罪逃亡乃人之天性,恐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載之事由,認有羈押之必要,乃均裁定自民國107年6月29日起執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認本院先前所認定被告2人有前述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載事由之羈押原因及必要,並無何情事變更之情形,且被告2人販賣毒品,其等行為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安全及影響國人健康甚鉅,是依被告等犯罪情節,審酌被告等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本院認對被告等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又本案尚未審結,為擔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認若命其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爰均自107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黃司熒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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