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還消費借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告 黃春霖 法定代理人 黃聖桂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 黃憲治 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 律師
張方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還消費借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