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黃玉枝
羅榮里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黃玉枝並未領有機車、汽車駕駛執照,被告葉黃玉枝、羅榮里於民國106年9月1日21時7分許,由被告葉黃玉枝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下稱甲機車),被告羅榮里則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下稱乙機車),均從臺中市○區○○路一段與五義街交岔路口
(下稱系爭交岔路口)之殯儀館(即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臺中市○區○○路○段00號)門口起步行駛,甲機車在前,乙機車在甲機車後,被告葉黃玉枝、羅榮里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不得逆向行駛,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且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逆向行駛欲橫越系爭交岔路口由五義街往錦中街方向行駛(往東方向),適有告訴人 曹雅筑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丙機車),沿臺中市○區○○街由金龍街往五義街方向行駛(往西方向),亦行駛至系爭交岔路口停等紅燈,嗣綠燈起步,因丙機車前方對向有一輛汽車欲左轉,告訴人遂注意在該汽車上,告訴人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及此,而先後與逆向之甲機車、乙機車發生碰撞,致被告羅榮里、告訴人、甲機車、乙機車、丙機車倒地,告訴人受有右肩挫傷、雙上肢及左下肢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葉黃玉枝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被告羅榮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2人所涉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葉黃玉枝、羅榮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葉黃玉枝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被告羅榮里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曹雅筑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2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尚安雅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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