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65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許嘉家 (住所保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明億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