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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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肆萬柒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本金肆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4,855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986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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