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吳玟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⑴信用卡部分本金貳萬參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⑵現金卡部分本金肆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朝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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