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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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順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調偵緝字第86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3313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順利於民國107年9月19日9時24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九如二路與漢口街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而當時現場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充足,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無障礙物,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闖紅燈繼續直行,適有告訴人000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漢口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路口,被告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當場人車倒地,致受有左肩鎖關節脫位及喙突韌帶斷裂之傷害。嗣員警據報到場處理,獲悉上情。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9年4月30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方錦源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