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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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01號原告 謝育英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8,853元(即被告於本件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33萬9,381元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80萬9,472元合計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原告僅繳納8,810元,尚欠3,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黃品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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