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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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97號聲請人即被告定霖生技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珍儀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
朱祐慧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上海睦天定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乙宸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設上海市○○區○○路0000號第一幢」之記載,應更正為「設上海市○○區○○路0000號第一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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