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10號原告 李東洲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 律師被告 依尚宸
依宥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