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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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83號原告 葉韋廷
指定送達址:基隆市○○區○○路000巷000○0號0樓被告 謝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原告指定送達處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陳香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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