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原告 鄭卉君 被告 羅天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23號(110年度訴字第9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陳采葳
法官林柔孜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