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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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原告 李合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茂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謝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18日經由同案原告 李林英花 具狀(本院同年月23日收狀)追加為原告時,就其請求給付之金額並未繳納裁判費(其雖一併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94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駁回);而此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此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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