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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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石崇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齊建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有關讓與債權金額之文件及登報公告。
二、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三、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