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845號債權人 黃美淑 債務人 曹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有約定一期未還款,視同全部到期之相關證明資料影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