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20號聲請人 林桂珠 相對人 徐柳洸 關係人 李逸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中關於1799建號建物門牌「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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