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962號原告 張蘭英 被告 陳奕霖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2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22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魏小嵐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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