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07號原告 陳祐麟 被告 蕭宇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宇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經原告陳祐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昀芳
法官陳盈呈法官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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