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6號原告 周秀蓉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欣 被告 王子晴 法定代理人 王永富 被告 周彥宏
周彥旭 周秀貞 周秀玲
周秀美
周蓉煒 周映余 周意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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