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14號原告 林明憲 被告 王家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案列: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黃靖崴
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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