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92號上訴人即原告尚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