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况百祥選任辯護人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773、6497、8082、8124、9093、107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况百祥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况百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7年10月9日羈押在案,此有本院卷宗可參。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一般合理判斷,可認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參照),足認其仍有逃亡之虞。再本院審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甚鉅,基於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認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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