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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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 沈峰毅 上列聲請人沈峰毅因與相對人 陳小娟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沈峰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同見票即付,為明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應具狀 陳明 是否已對發票人提示?若是,提示日期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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